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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標題: [最新公告] 新富貴盃慢速壘球錦標賽

時間: 2008-09-24 10:36:49

編輯人: 秘書處

最新公告內容: 新富貴盃慢速壘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目 地:推展全民戶外運動、促進身心健康團結和諧之精神。

二、指導單位:苗栗縣政府、苗栗縣體育會、苗栗市公所、苗栗縣慢速壘球委員會、苗栗縣 慢速壘球協會。

三、主辦單位:新富貴海鮮餐廳。

四、承辦單位:新富貴慢速壘球隊。

五、比賽規則:比賽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08~2010年慢速壘球規則。

六、比賽地點:大倫壘球場。←地圖點我

七、比賽日期:97年10月11、12日。

八、開幕日期:97年10月11日星期日上午9:00假大倫A球場舉行、每隊至少須5位球員參加否則沒收保證金。

九、報名日期:即日起至97年10月3日18:00止。

十、領隊會議:97年10月4日星期六19:00於耀邦科技。

十一、報名地點:(報名表一律使用電子檔,空白報名表如後)1、新富貴海鮮餐廳 地址:苗栗市國華路211號電話:037-2681292、耀邦科技:鄒耀東先生苗栗市為公路342號1樓電話:0963261103、037-268935傳真:037-264215E-mail:d6222@ms12.hinet.net

十二、活動方式:採單敗淘汰制。

十三、費 用:免報名費『凡報名球隊贈送1000元餐卷』;保證金1000元於賽後退回, 領隊會議前須將保險金繳齊.否則喪失比賽權益

十四、加對象:凡設籍苗栗縣之喜好慢速壘運動之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均可報名參加。

十五、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1、所有參賽之隊伍均應遵守大會各項規定,若有球隊違反大會規定而損及自身利益時 不得以各種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2、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比賽時間及各隊名單皆以秩序冊為主。

3、比賽中被判為「奪權比賽」之球隊.強制沒收其後所有賽程,且之前所有比賽成績均不計,(並不得要求退回報名費)。

4、球隊若因違反規定被判為「棄權比賽」時該場成績以10:0計,其後之比賽,若符合大會規仍然可出賽。

5、球隊因不足九人而無法比賽時,將被判「棄權比賽」,但若比賽時全隊無人到場且未有正當理由者.該球隊將被判「奪權比賽」。

6、大會有權在比賽前後主動舉發跨隊比賽或冒名頂替等違規事件,以維護比賽公平, 若有冒名頂替或跨隊比賽者.則其所參賽之隊伍將被判為「奪權比賽」。

7、凡球隊或球員對大會工作人員或裁判有不禮貌行為時,大會得視情節輕重作適當處理,嚴重者判為「奪權比賽」。

8、所有球員之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或「背號或姓名筆誤」,任何時間被抗議,仍應接受身份之核對,所有球員資格皆以原始報名資料為準;替補球員於登場時若對方有資格異議時,該替補球員應提出身份證明。

9、背號或姓名筆誤、只要該球員當場提出身份證明、經裁判證實確為該員無誤後、則通知記錄臺更正其背號或姓名,然後繼續比賽。倘若該員無法提出身份證明,則裁判應立即判定該球員退場,若因此致使該錯誤球隊球員人數未達九人,則應判該球隊「棄權比賽」。

10、報名時,領隊,經理或教練須兼球員時.在球員欄內應將其姓名填入.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11、各隊出場比賽之球員.應攜帶可供證明身份之證件(需附有照片)以供查證。

12、預備球員欄中填寫之預備球員視同該球員在該球隊出賽.同一盃賽不得再於同組 其他球隊出賽。

13、本次比賽採二好三壞制。

14、比賽採七局制.滿四局相差十二分(含)以上或滿五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比賽即提前裁定勝負。

15、比賽以六十分鐘為限.若賽滿六十分鐘.則以當時賽完局數為終局裁定勝負。但若比賽在六十分鐘時仍未賽完.則裁判應宣告此局為終局.繼續完成此局攻守後裁定勝負。但若時間達六十分鐘且正進行下半局.此時若後攻球隊領先即可裁定勝負.結束比賽。

16、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時間屆滿之次局起採取突破僵局制,上一 局最後一棒在三壘,二人出局開始,依此類推。

17、如遇特殊情形無法繼續比賽.已賽滿四局(含)以上者.則可裁定勝負。若滿一局以上. 成績予以保留.另擇期繼續比賽。保留賽應以原攻守名單人員繼續未賽完之部份.若原上場球員未到且無替補球員(以原攻守名單為準).則應被判『棄權比賽』。

18、各隊應於賽前三十分鐘向大會競賽組報到.填寫球員名單.並決定攻守.凡逾大會規定之比賽時間未出場者(以大會時間為準)或服裝不整.球員不足九人者則判為『棄權比賽』。開賽後球員只有九人時.可以開始比賽.但其他尚未抵達之球員必須列在第十棒之打擊位置.輪及第十棒打擊時若仍只有九名球員時.第十棒應被判出局。

19、出場球員上衣.款式顏色需一致.褲子及帽子則顏色一致即可.上衣須有隊名及背號(不得用手寫或浮貼).並穿著球襪.始可出場比賽。

20、為安全起見.打擊員及跑壘員皆需佩帶頭盔.並扣上扣環.否則不得出場比賽。未扣扣環.或跑壘員或擊跑員於比賽進行中.頭盔脫落者.一律裁定出局。

21、有關攻守名單應需填寫清楚所有應填之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此簽名者為比賽中有權抗議者。登錄於攻守名單中先發球員或預備球員欄之球員方為可下場比賽之正式球員.僅登錄於教練或經理欄之姓名不具正式可下場球員 之資格。

22、比賽期間.但若有特殊情形.無法判斷賽程是否如期進行時.請向大會確認。

24、當球隊認為裁判員所做判決違反大會競賽規則時.可於賽後24小時內向大會提交書面申訴.並繳交申訴保證金5000元.若申訴成立則退還申訴保證金.否則保證金沒收。凡基於裁判員主觀判決而非規則引用錯誤之裁定.不得提出任何申訴。此申訴比賽將由仲裁委員會做最終裁決。若經仲裁委員會審議後認為裁判員之裁決違反大會競賽規則.申訴因此成立.惟申訴隊伍若未因該違反規則之裁定而影響勝負時,則大會將不再重新安排比賽。

26、比賽用球:依大會規定。

27、比賽用球棒:不限球棒。

28、以上各項決議經領隊會議通過實行,請各球員球對確實遵守。

29、遇有本規程未定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08~2010年慢速壘球規則為準。

30、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另行訂定公布之。31、本次比賽不含意外保險,所有意外或受傷行為由各球隊自行負責。

十六、獎 勵團體獎:冠軍:頒發獎盃一座、餐卷10,000元。亞軍:頒發獎盃一座、餐卷5,000元。季軍:頒發獎盃一座、餐卷3,000元。個人獎:教練獎一名、頒發獎盃一座。打擊獎一名、頒發獎盃一座。M V P 一名、頒發獎盃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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